章  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整合全球科技力量,遵照科技为人类服务的基本宗旨,形成合力,为全球科技做贡献,成立联合国科学院。

第二条联合国科学院是由院士等顶尖人才及团体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自负盈亏的公益性团体,是从事科研、技术、学术交流等活动的科技组织,经联合国科学技术组织注册,总部位于美国。

第三条联合国科学院严格遵守联合国宪章及当地法律、法规和政策,崇尚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促进多领域、多学科的综合交叉,加强学科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注重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提供高端人才智力资本投资转化平台。

第二章活动范围

第四条联合国科学院的活动宗旨是:以院士等高端人才及团体为纽带,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发挥多学科与技术、工程有机结合的综合优势,促进社会经济和科技事业的发展,为提升国际创新能力建设做出应有贡献,用科技力量造福人类。

第五条联合国科学院的学术活动迎合国际科技发展战略需求和社会急需解决的难点与重点技术问题,组织成员开展多种形式的科学研究、科技人才的培养、学术活动和咨询服务,其范围为:

(一)开展重点领域、前沿领域的理论探索、技术创新以及方法研究;

(二)结合国际重大科技、经济和社会问题,开展发展态势评估、战略论证、政策咨询与科技服务;

(三)推动国际科技与经济的交流与合作研究;

(四)组织和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扩大和加强与世界各国科研机构、大学和科技人才的交流与合作。

(五)组织人才培训;

(六)编辑出版科技书刊、杂志;

(七)组织各种沙龙,提供资本、智力、技术对接平台。

(八)坚持开放办院,在世界范围内根据需要设置分支机构,给当地政府提供科学技术支持。

(九)建设成高水平科技智库;在全球化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繁荣科学文化,恪守科学伦理,规范科学行为,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十)推动推广科技成果与企业的对接,让科技产生更大的经济效益。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联合国科学院的院士大会是最高决策机构。院士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联合国科学院章程与规章制度;

(二)审议并决定联合国科学院学部组织机构的设立与撤并;

(三)选举与罢免联合国科学院主席团的主席、副主席及主席团成员,决定学部的负责人;

(四)审议并确定联合国科学院的工作方针、长远规划及其它重要决定;

(五)听取并审议主席问的工作报告与规划意见;

(六)审议接收新院士;

(七)决定其他院士大会认为重大的事项等。

第七条院士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院士大会每年或每两年召开一次。因故推延需经主席团会议同意。大会决议需获得参会院士半数以上通过。

第八条联合国科学院院长、副院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行政人员由联合国科学技术组织指派,负责联合国科学院的日常行政事务。学术事务由联合国科学院主席团负责,联合国科学院主席团是联合国科学院院士大会的执行机构。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主席团成员等院士组成,主席团成员的任期五年。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术威望高,社会影响广泛,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的院士等高端人才担任。主席团会议决定由主席团成员采取公开表决的方式以多数赞成通过。必要时也可采取通信方式决定。

联合国科学院主席团的职权是:

(一)决定联合国科学院院士大会的召开,筹备院士大会事宜;

(二)执行院士大会决议;

(三)审议机构调整方案、批准主席团成员、学部主任的任命;

(四)审查和批准重大的科学研究、战略咨询、国际交流与合作以及其他重大活动计划;

(五)批准联合国科学院学术事务。

第九条联合国科学院行政办事机构

(一)联合国科学院

联合国科学院院长、副院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行政人员由联合国科学技术组织指派,负责联合国科学院的日常行政事务。院长人选代表联合国科学院,人选原则上为联合国科学院院士。秘书长协助院长主持联合国科学院日常行政事务。

(二)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分管某方面的具体工作,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可由非院士人员担任。

(三)办事机构的专、兼职成员,实行招聘制。

(四)办事机构的专职成员应参加组织活动;福利待遇参照活动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秘书长职责

(一)协助院长主持联合国科学院日常工作,管理联合国科学院办事机构,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与院长协商后,提名副秘书长,提交联合国科学技术组织任命;

(三)与院长协商后,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事宜;

(四)组织财务来源,并负责组织财务管理与财务监督;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院士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联合国科学院院士享有以下权利:

(一)具有候选人的推荐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联合国科学院所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具有对联合国科学院工作的建议权、监督权;

(四)获得服务的优先权;

(五)有索取联合国科学院有关数据的信息权。

第十二条联合国科学院院士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联合国科学院的章程;

(二)执行联合国科学院院士大会的决议;

(三)维护联合国科学院的权益;

(四)积极开展科技研究与技术创新活动,热心人才培养,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贡献力量,在维护科学道德、发扬优良学风方面起表率作用;

(五)积极参加院士会议以及各项工作和活动,大力推动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联合国科学院积极联络各国科学院及工程院及国际学术组织,请求推荐院士候选人,进行交流报奖和推荐院士,具体条件参照院士候选人条件。推荐办法由主席团负责制定。

第十四条联合国科学院院士为终身荣誉。75岁后为资深院士,除不享有选举权外,其他权利照常。但当联合国科学院院士严重违反本章程或因个人行为触犯国家法律、有损院士荣誉时,经主席团审核可撤销其院士称号,并在官网上公开。

第五章学部

第十五条联合国科学院下设学部。

生命与健康学部、人工智能与电子科技学部、网络与信息工程学部、生物工程学部、航空航天学部、装备与制造学部、化学工程学部、冶金与材料学部、地理与海洋学部、能源与矿业学部、土木水利工程学部、环境与生态工程学部、农业科技学部、工程管理学部、科学技术学部、探索未来学部、金融科学学部、和平使者学部、社会科学学部、智慧城市学部。

(一)各学部属于专业性学术研究、战略性咨询组织,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新学部的成立应由主席团审议、经院士大会通过。

(三)学部由本学科或相近学科领域的院士组成。学部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秘书长1人,由各学部提名,报院长办公室审议,再请主席团批准,任期五年。

第十六条新增学部成立的条件:

(一)属于与社会发展和国际化战略需求紧密相关的重点学科领域;

(二)具有著名的学科带头人;

(三)在院士群体中凝聚了相关领域的骨干力量;

(四)研究与发展的方向明确;

(五)提出了可行的实施计划。

第十七条各学部依据本章程积极开展工作。每年应制定年度发展计划,报联合国科学院主席团备案。

第六章纪律

第十八条联合国科学院与成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严格遵守在地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范;

(二)弘扬科学精神,做科学道德的榜样;

(三)提倡科学民主,按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精神加强学术交流;

(四)禁止个人或所属机构私自以联合国科学院的名义签订合同、协议或提供担保;

(五)保守在地国家机密,维护在地国家安全。

(六)促进世界和平。

第七章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联合国科学院的经费来源:

(一)社会有关部门项目拨款;

(二)接受国内外团体、企业等的资助与个人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所得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联合国科学院的经费按本章程所规定的活动范围,用于发展的需要。任何个人、单位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一条按有关财务管理监督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定期财务审计,并向院长办公室及主席团报告,接受院士大会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联合国科学院办事机构配备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合格财会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联合国科学院经费开支实行两支笔制度,即院长和秘书长同时签字才有效。主席团换届、院长更换、秘书长以及会计人员离职,应当组织财务审计,接受相关单位的监督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四条联合国科学院章程的修改,需经主席团讨论并报院士大会审议通过,报有关单位备案。

第九章终止章程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五条联合国科学院因自行解散、分立或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经联合国科学技术组织批准即可终止。

第二十六条联合国科学院终止前,需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之外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联合国科学院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联合国科学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单位监督下,按在地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科学研究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合国科学院主席团。

根据本章程可制定有关实施细则,经主席团批准后实施。